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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订立新规详解:关键条款与实践应用

2024-10-20  来源:群肃法律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和完善。本文将对《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订立的最新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并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分析其适用情况。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新规则1.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和完善。本文将对《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订立的最新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并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分析其适用情况。

一、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新规则

1.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只要一方发出要约且另一方做出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同时,如果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了特殊的成立条件,则应按照特殊约定执行。

2. 合同生效的条件

(a)一般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大多数情况下,合同在成立时就自动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有特别规定或双方明确约定了其他生效条件。

(b)形式要求

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可能需要满足特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书面形式或公证等形式,才能保证合同的效力。

(c)批准与登记

在一些涉及公共利益或国家管理的领域,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等,可能还需要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或许可,并且在登记后才正式生效。

(d)附期限与附条件的合同

当合同中包含未来某个时间点发生或不发生的条件时,该合同被称为附条件的合同;而当合同中包含在未来某段时间内发生或不发生的事件为条件时,则为附期限的合同。这些条件或期限可能会影响合同的生效时间。

3. 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定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这一规定强调了格式条款制定者的义务,确保格式条款不会被滥用,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内容的确定

4. 合同解释的原则

(a)文义解释优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这意味着在进行合同解释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合同文本的字面意义,在此基础上再结合上下文和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b)整体性原则

合同的所有条款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和解释,不能孤立地看待个别条款。此外,还应注意合同的目的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c)不利解释原则

如果合同文字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可能,且无法通过上述方法得出唯一结论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5.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a)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实际代理人并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面特征,使得善意第三人与之进行的交易行为有效的代理。《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b)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则是指行为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与他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情况。《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在没有得到被代理人同意之前,无权代理的行为通常无效。

典型案例解析

6. 张三与李四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张三和李四是两个个体工商户,他们之间有一份口头协议,约定张三向李四出售一批货物,价格和数量都口头约定清楚,但没有书面的合同。交付日期临近时,张三突然通知李四他无法按时交货,因为他在采购过程中遇到了困难。李四认为张三违反了他们的协议,决定起诉张三违约。

在这个案件中,尽管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因此,口头协议也可以视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形式。然而,由于缺乏书面证据,证明双方的具体约定可能会有一定的难度,这也可能导致法院判决的不确定性增加。

7. 王五与赵六的格式条款争议案

王五是消费者,他在购买汽车时与经销商赵六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合同中有许多小字印刷的格式条款,包括一项限制经销商责任的条款。后来,王五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质量问题,他想依据合同中的质保条款寻求赔偿,却发现那项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对他非常不利。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王五能证明赵六未能尽到合理的提示或说明义务,那么他可以主张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即使格式条款已经包含在合同中,如果王五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注意到或不理解那些与自己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条款,法院也可能支持他的主张。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合同订立的规定更加注重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针对格式条款和非对称信息等问题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合同的起草者还是参与者,都应该对这些新规定有深入的理解,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并避免潜在的风险。